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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第六条 省食安委全体或临时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省食安委全体成员会议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和主要措施,部署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全省性统一行动;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议定食品安全监管重要事项;检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确定有关考核和评价结果;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督促检查省食安委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等。

  省食安委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印送各成员单位并抄报省政府。

  第七条 省食安委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重大事项等,由省食安委直接下发,也可根据需要报请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八条 省食安办设在省卫生厅,承担省食安委的具体工作。

  省食安办联络员由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有关处(局)负责同志担任,参与省食安办的具体工作。省食安办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省食安办备案。

  第九条 省食安委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食安办承担。成员单位应当按要求出席会议并执行会议决定。

  省食安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指派相关人员与会并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省食安办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落实省食安委议定事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起草供省食安委审议决定的文件;交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汇总拟提请省食安委研究处理的重要事项等。

  联络员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送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省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相关经费由省财政划转省卫生厅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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