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苏食安委﹝2010﹞2号)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简称省食安委)协调议事工作,根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食安委由分管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分管秘书长和省卫生厅厅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海洋渔业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省盐务管理局、江苏检验检疫局、南京海关、省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
省食安委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省食安委确认。
第三条 省食安委重大事项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各成员单位应当抓好省食安委议定事项的落实,并及时向省食安委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条 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当依法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需要协调其他成员单位的事项,可提请省食安委召开会议研究。
第五条 省食安委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并视情部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人员与会。
成员单位需要提交省食安委议定的事项,应当在提前7天交省食安委办公室(简称省食安办)汇总,报省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