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19号 )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技术是指对因肿瘤、炎症或损伤等原因所致的口腔颌面部骨缺损(主要指上、下颌骨缺损),采用自体游离骨组织瓣(包括骨肌瓣、骨肌皮瓣等复合组织瓣)移植修复,以恢复颌面形态和口腔功能的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技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综合性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口腔专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科(综合性医院)或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专科医院)诊疗科目。
(三)口腔科或口腔颌面外科
1、开设口腔颌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15张。
2、具有在本院执业注册的从事口腔颌面外科的医师团队,具有熟练应用游离组织瓣移植修复口腔颌面部软组织缺损的工作经历,并掌握游离骨瓣制备术、显微外科血管吻合术、坚强内固定技术、口腔颌面部骨缺损修复重建技术等。具备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至少1名。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