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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16、将贫困家庭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的大病医疗救助比例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7、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继续落实我市“金保工程”五险合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在此框架内强化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运行信息网络管理。(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管

  18、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督查评估制度,12月底前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药监局)

  19、继续加强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改进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建立和完善“复合型”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0、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将符合定点条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签订服务协议时,通过建立谈判机制,实现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人保局)

  21、在新农合统筹地区选择若干种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在1个新农合统筹地区探索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

  *22、探索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管理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新农合(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

  二、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四)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23、6月底前,巩固完善全市24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1月底前,全市所有的乡镇一般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2月底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建立实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保局、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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