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企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财办[2011]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市直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为加强企业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唐山市企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唐山市企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从制度上、机制上堵塞漏洞,严防作假账等问题的发生,切实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各类企业及企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唐山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全市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并具体负责市直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会计人员管理
第五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严禁会计岗位设置上的混岗行为。
第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根据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从事企业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企业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