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尝试以政府设立的用于保障房建设及融资的公司、保障性住房等抵押担保和住房公积金、政府土地出让金、廉租房的租金收费权等质押担保方式,有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需求。鼓励发放低收入家庭联保或由公职人员为保证人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资金相对充裕、期限长、利率优惠等优势,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结合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的特点,积极开展银保合作,利用委托贷款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四、完善措施,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风险相匹配的利率定价机制,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和贷款主体信用度及负担能力,确定适当的优惠利率,优惠额度要高于本行和本地同条件的商品房。根据住房建设期及借款人的偿还贷款能力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贷款期限,在各项管理办法允许的条件下,贷款期限要长于本行和本地同条件的商品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于抵质押物足值有效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额度,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适度放宽。
五、优化机制,提高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服务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度扩大基层行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手续,缩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的审批时限。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上门服务和限时办结,要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切实做到“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核、一次性审批终结”。对中央和省投资补助的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特事特办,在贷款审批各个环节提供便捷有效的金融服务,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对符合条件的信贷申请,要加快审批;对已经签订合同的贷款,要保证信贷资金按合同约定尽快落实到位,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贷款投放进度。
六、开展评估,推动各项信贷政策的有效落实
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分支机构要把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定期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工作,建立政策落实监督机制。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提高贯彻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自觉性,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七、把控风险,实现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