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改革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二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577.8万立方米,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228.6万立方米,抚育采伐234.1万立方米,更新采伐32.5万立方米,其他采伐82.6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为:公益林126.1万立方米,商品林451.7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项限额为:天然林38.2万立方米,人工林539.6万立方米(其中:短轮伐期用材林76.5万立方米)。根据国务院批复要求,我省已将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黄河上中游、长江中下游丹江库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对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采伐林木,编限单位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省辖市林业部门报省林业厅批准,从省预留限额中解决。
要改革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简化集体林森林采伐审批环节,实行公示制度;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由蓄积量、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国有林,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对未纳入“十二五”限额编制范围的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受采伐限额限制,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年龄、方式、面积、蓄积,依法办理采伐证。
三、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省、县两级要按照国家要求和统一部署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对不同类型森林采取不同的采伐方式,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我省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
四、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保证林业发展空间。要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认真组织编制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广泛采用高新技术手段,确保森林资源调查数据翔实准确和林地落界成图,建立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要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按照规划确定的林地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建设工程。同时,不断完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程序和补偿办法。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地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