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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5.突出政府立法重点。加强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制定合肥市优待扶助残疾人、促进建筑节能、规范物业管理等规定,修改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职工生育保险、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等办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

  16.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7.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及说明(包括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情况)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政府法制机构)

  18.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并公布清理结果。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已公布的本单位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于次年1月底前公布本单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对本单位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拟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等清理建议,并于11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未列入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19.开展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等;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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