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研究制定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7.明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各地、各部门根据法定权限,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8.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作出重大决策前,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9.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0.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及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外签订各类协议文本应当交由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出具意见书,并在正式签订后5日内报送政府法制办备案。政府部门重大涉法事务和需要提请政府审议的重大涉法事务,由政府法制办统一协调安排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提出法律意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11.实行集体研究制度。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2.完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3.实行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14.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整合优化政府法律顾问资源,扩大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建立法律顾问专家人才库,构建政府法律顾问平台。研究制定加强法律顾问工作意见和工作规则等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培训管理、考核机制等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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