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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十八)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切实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各级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探索创新行政监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设立网上信箱、投诉电话,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九)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积极推进办事公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二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不依法行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政案件,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二十一)建立整体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市、县(区)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探索建立专门、专业调解委员会,积极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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