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九)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在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和作出决策。
(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十一)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新机制,搭建政府法律顾问统一服务政府及部门工作的平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对于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和重要的协议文本拟定等涉法事务,要有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提出法律意见。
(十二)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重大决策的制定机关要随时跟踪了解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向制定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制定机关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十三)健全重大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以及本级政府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