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突出政府立法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以促进发展、规范管理为目的,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认真研究谋划政府立法项目。市政府法制机构要逐步建立完善政府立法项目库,统筹项目管理工作。重点围绕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肥经济圈、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及合肥国家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等方面加强立法,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切实保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科学制定立法计划,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单位,要确保草案起草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严格按照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向市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未按期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加强立法调研,完善政府立法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深入推进“开门立法”。凡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逐步建立统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制度。建立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库,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强化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协调作用,对事关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政府立法项目或者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立法项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或者直接组织起草。
(七)加强政府立法评估和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布施行1年后,实施机关要通过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并向市政府报告。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开展立法后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或者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八)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区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要组织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作出继续执行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向备案审查机构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构要依法进行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目录。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每年清理一次,清理后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目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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