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合政〔20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坚持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学法制度,每年至少组织4次以上集中学习;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每年至少听取2次以上法制讲座;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举办法制培训班,做到学法计划、内容、师资、时间、效果“五落实”。县、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二)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三)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采取自学、集中或者分片集中培训等形式,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学习。公务员管理部门每年要制定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计划,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年公务员学习依法行政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对交流转任至法制机构工作的公务员,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制度,使每个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知识。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县区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街道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培训。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参加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能力测试,测试成绩作为业务考核、任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