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市城乡建委《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城乡建委)
为指导我市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征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职能
(一)各区人民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开发区)应当成立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实施本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证征收工作正常开展。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征收与补偿程序
具体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征收条例》第
八条规定,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批准证明文件、房屋征收范围图等手续,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对调查结果实施三榜公示,组织区级审核。通知相关单位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
(三)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市场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基本价。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预评估结果,结合区级审核情况,作出征收补偿费用预算。市证照确认小组对预算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