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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江苏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规范运营、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广电局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原则上不批准广电有线网设置卫星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未经广电总局批准,各级有线电视网络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传送境外电视节目。
  八、关于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开展其他业务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不得变相开办广播电视节目频道;在有线电视网内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含流媒体点播、NVOD、下载、推送等)或利用网络资源架设互联网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必须按照《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开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社区等信息服务的,应向当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各级网络运营单位依托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开展各种网络综合业务和拓展、增值业务。
  九、关于收费
  网络运营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价格行为,依法收费,并根据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广电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收费票据。
  省广电网络公司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不影响有线电视基本服务内容和质量的基础上,省广电网络公司依托传输网络开展经批准的付费电视、视频点播以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社区等增值业务的服务收费,由省广电网络公司综合考虑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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