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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江苏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规范运营、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从事数字付费频道传输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对付费频道的内容进行调整、变更;不得擅自截传、转让、扩散、存贮付费频道内容;不得擅自传输、向用户提供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付费频道;不得擅自拒绝传输、接入依法经批准的付费频道。要建立安全运行保障系统,按照广播电视数字化的技术体系、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具有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和系统,建立相应的技术平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按规定与付费频道业务运营监管技术平台建立连接系统,未连接的,不得擅自运营。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如需进行节目频道配置调整(含节目增减),必须事先向当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报,经当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逐级上报至省广电局(以至国家广电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节目频道配置调整前,应提前一周并不少于2次向社会公告。
  六、关于节目内容
  各级网络运营机构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应来源于合法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传送范围不得超出《广播电视频道播出许可证》规定的传输覆盖范围,并禁止传送含有下列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传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禁止性内容,网络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及省广电主管部门报告并按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七、关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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