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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江苏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规范运营、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4、按照上级或当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有关网络和信号传输的安全监测(监管)设备安装到位,提供代管代维护服务,并无偿提供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监测(监管)所必需的本单位专用(或专有)接收端(或接口)设备,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不得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省广电网络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分、支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安全传输工作职责、规定、规范,由省广电网络公司负责制定,报经省广电局审查批准后实行。其他网络运营单位制定的安全传输工作职责、规定、规范,经当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行,并由当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四、关于网络设施保护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要加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行。对破坏网络设施和私拉乱接有线电视信号等违法行为,网络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注意留存证据,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协助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好有关查处工作,但无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关于节目传送业务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必须按照《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广电局负责全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广电局审批。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节目进行传输;必须保证传输节目的完整性;必须使用专门频道完整传输国家广电总局规定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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