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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南昌市鸿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批复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南昌市鸿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批复
(洪财会[2010]13号)


南昌市鸿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办理会计代理记账证的《代理记账业务资质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5]17号),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昌市鸿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二、南昌市鸿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代理记账业务;该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应接受批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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