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壹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的有效期限。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七、违约投诉:
1、采购人可就乙方的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向甲方投诉,经核查,如采购人投诉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即记录在案,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对违约方进行查处。
2、乙方可就采购人的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南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南昌市监察局投诉。
八、违约责任
在定点供货协议执行期间,如发现乙方有如下行为者,甲方有权扣除或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或终止乙方的供货资格,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按乙方投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供货,经甲方查实超过三次的;
(二)乙方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抬高价格的;
(三)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并经甲方查证欺骗行为属实的;
(四)没有遵守服务承诺,被采购人就货物质量或服务进行投诉,经甲方查实超过三次的;
(五)乙方给予采购单位和其经办人回扣的;
(六)未按规定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的》的;
(七)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的;
(八)在定点有效期内,乙方擅自终止协议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情况。
九、违约处理
对当季不按规定交纳季度报表,下季度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上述其他违约事项,将视情况扣缴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十、协议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日止。
十一、其它约定
1、乙方经营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变更应及时通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