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拨付。本办法生效之后30日内,由本协会从历年结余会费中拨付800万元作为互助金启动资金,此后,从本协会每年会费中划拨100万元注入互助金。
4.2 受赠。接受律师事务所、律师和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的捐赠。
第五条 互助范围及标准
5.1 发生互助事件时,互助对象为连续执业5年以上的专职律师,互助标准为:
5.1.1 互助对象罹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认定以本协会委托独立保险公司认定的是否构成为准),互助金标准为4-6万元,即:40000元+1000元/年×执业年限,最高6万元。
5.1.2 互助对象非因执行律师工作发生1-3级伤残的(不包括符合领取本协会投保的律师团体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互助金标准为2-4万元,即:20000元+1000元/年×执业年限,最高4万元。
5.1.3 互助对象发生自然死亡或非本办法确定的由保险公司认定的重大疾病外的原因死亡(不包括被执行死刑和从事明显属于故意犯罪行为并因此死亡的,以及符合领取本协会投保的律师团体意外死亡保险金的),互助金标准为1-2万元,即:10000元+300元/年×执业年限,最高2万元。
5.1.4 本办法第5.1.1条、5.1.2条、5.1.3条不重复享受,互助对象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互助金。
5.1.5 如果因同一事件可以以不同范围及标准申请享受互助金,或者因同一事由在不同时期申请享受互助金,或多个互助事由产生的互助金数额不同的,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享受一次互助金。
5.2 发生本办法第5.1.1-5.1.3条互助事件时,互助对象为兼职律师、或在本市连续执业年限不满5年的律师、或从非执业律师岗位上退休后再在本市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均不包括申请人已领取本协会投保的律师意外死亡、意外伤残保险金情形。互助标准为:享受一次人民币4000元的互助金。
5.3 在本协会连续工作20周年以上的在职或已退休聘用人员,发生类似本法第5.1.1-5.1.3款的,参照本法5.1条执行。
5.4 本条所述及的连续执业年限指互助对象在本市从事律师执业的执业年限。如在本市执业后因本市律师事务所工作需要而派驻外地执业的,其接受本市律师事务派驻外地执业期间暂停享受互助金和计算本市执业年限。于此情况下,待其回到本市执业后,执业年限可连续计算并按本办法享受互助金。
5.5 因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冰雹、雪灾、泥石流等)致互助对象家庭财产遭受毁灭性损失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在2万元内给予互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