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21日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请各分会和律师事务所以对律师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本办法实施中的相关基础工作。对本办法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和市律协秘书处。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金管理试行办法
(2011年1月2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总则
1.1 为发挥和完善律师协会的服务功能,体现重庆律师“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的精神,对死亡、伤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律师本人或其家属,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对象或其家属,给予经济补助,特设立“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1.2 互助金为律师同业互助性质,不能替代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第二条 互助金管理机构
2.1 本协会设立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专司互助金申请、审核等管理工作。
2.2 互助金的保值增值方案由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秘书处会同财务委员会和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三条 互助对象
3.1 本办法互助对象包括:
3.1.1 在重庆市司法局领取律师执业证,并通过年度考核的执业律师;
3.1.2 在本市连续从事律师执业20年以上,且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岗位上执业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
3.2 本办法互助对象不包括下述会员:
3.2.1 已异动到异地从事律师执业的;
3.2.2 不符合本法第3.1.2条规定条件情况停止从事律师执业的;
3.2.3 公职律师;
3.2.4 公司律师;
3.2.5 法律援助律师;
3.2.6 其他根据本协会规章制度不应享受互助金的人员。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