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组织业内专家组按规范的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联合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分别征求各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联合办公室与有关责任方签定引导资金项目合同,并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为加快引导资金使用进度,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对每年度资助项目提前一年组织评审,报协调小组审定。同时,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文化产业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对年度项目的安排意见等下达项目经费,并会同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加强项目过程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辖市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市将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相关省级部门,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省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协调小组,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过程监管制度。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对进展过于缓慢的项目,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连续跟踪检查。对引导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仍未实施的项目,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将收回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协调小组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协调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