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或已获得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五)违反《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63号令)第
三十八条规定,被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项目的。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2月底前根据项目类别向所在地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南京地区的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2.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市、县的申请项目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对口上报省级部门。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
(三)加强重大项目带动和资源统筹整合。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重点支持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和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前瞻部署,重点关注并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提高项目显示度和影响力;加大对苏中、苏北地区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的指导和资金扶持力度,主动做好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合理安排地方和相关部门着力推进的重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