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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资助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协调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相关厅局处室负责同志联合办公。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六)办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

  优先支持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重大民营投资项目;已上市文化企业或有助于文化企业上市的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影视动漫、网络游戏、电视购物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二)支持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会展、版权贸易和服务等文化产业发展;

  (三)支持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影视基地、数字电影产业园、动画产业基地、数字出版基地、版权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建设,重点发展高科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发展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园区;

  (四)支持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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