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1]7号)
各市、县财政局、文化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
为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省政府设立了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提高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水平,我们对《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8]192号)进行了修订,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
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尽快使文化产业成为江苏的支柱产业,实现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文化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文化厅、财政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以及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