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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冬季瓜菜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消费者对瓜菜农药残留超标的投诉不及时受理处理的;  
  (四)对外省进入的瓜菜监管不力,导致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瓜菜在省内销售不及时调查处理,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工商、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农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建立农药残留检测点或者未履行检测义务,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二)因监管不力导致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瓜菜在农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销售不及时调查处理,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对违法使用农药加工、腌制瓜菜的行为不及时调查处理的,追究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妨碍农业、工商部门在码头、机场、港口、长途车站、火车站等口岸设立农药、瓜菜质量检查(流动检查)站或对运输农药和瓜菜的工具进行执法检查的,追究交通部门,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等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违法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涉嫌犯罪案件不及时侦办,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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