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没有纳入本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瓜菜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和必要的项目资金安排不到位的;
(五)应当配备的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和农药监督执法机构、编制、队伍不落实的;
(六)没有建设市县、乡镇、田头三级冬季瓜菜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或者建设了检测体系而没有发挥应有检验检测作用的;
(七)农民教育和培训投入不足造成农民不科学使用农药而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六条 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农药销售、使用不配合的;
(二)发现违法使用农药不及时报告的;
(三)对农民安全、科学使用农药指导力度不够的;
(四)瓜菜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建立生产记录监督不到位的;
(五)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开展统防统治措施不落实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七条 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农业(农技)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不具备经营条件而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或核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的;
(二)对收购的瓜菜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报告,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冬季瓜菜未全部纳入监测范围;豇豆、苦瓜、四季豆、西瓜没有凭证出岛的;
(四)对未经检测的瓜菜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单或伪造检测合格报告单的;
(五)不组织农民教育和培训,导致冬季瓜菜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八条 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农药经营监督检查不力,导致违法经营农药的行为发生且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二)对省外农药直接进入农药销售网点进行销售不及时调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