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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冬季瓜菜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冬季瓜菜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0]1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冬季瓜菜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

  海南省冬季瓜菜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党政领导干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意识,确保冬季瓜菜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问责工作职责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省、市县农业、工商、商务、质监、交通、公安等部门以及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等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第五条 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冬季瓜菜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因疏于监督管理造成瓜菜农药残留超标事件或者禁用农药在生产上使用的;

  (三)没有建立健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应急机制或者建立了但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对出现瓜菜质量安全问题不及时应急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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