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入库管理及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宁统办字[2011]12号)
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单位:
为把好源头数据关,准确把握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情况,切实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根据省统计局的要求,特制定《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入库管理及核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入库管理及核查制度》
2011年3月10日
附件:
《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
入库管理及核查制度》
(试行)
为准确把握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情况,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入库管理,切实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江苏省统计局的工作要求,特制定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入库管理及核查制度如下:
一、建立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入库管理及核查制度的目的
通过对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入库管理,实行入库准入制度和核查制度,实现对全市所有新开工投资项目的质量控制,以正确把握投资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发展趋势。
二、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入库管理及核查的范围
当年全部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特别要注重对亿元以上及国家重点调控行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等)的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和核查。
三、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入库管理办法
(一)入库采用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1、计划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或新入库项目,下同)和单纯购置项目的入库管理由国家统计局负责;
2、计划总投资5亿-20亿元的新开工项目和单纯购置项目的入库管理由省统计局负责;
3、计划总投资1亿-5亿元的新开工项目和单纯购置项目的入库管理由市统计局负责;
4、计划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新开工项目和单纯购置项目的入库管理由区县统计局负责。
5、直报单位的所有新开工项目和单纯购置项目的入库管理由市统计局负责。
(二)入库程序。所有新开工项目入库前,需由项目实施的基层单位整理入库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统计部门,并按上述管理权限经统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入库上报统计数据,否则不能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