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未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活动,但群众对当地生态环境满意度达到90%(含)以上(1分)。
4. 未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活动,且群众对当地生态环境满意度低于90%(0分)。
(十二)建立生态市、县建设经费保障机制(5分)。
1. 市、县级以上各级财政当年在本地区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投入占本地区当年GDP比例达到2.0%(含)以上,且将生态市、县建设工作经费全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5分)。
2. 市、县级以上各级财政当年在本地区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投入占本地区当年GDP比例低于2.0%,但能将生态市、县建设工作经费全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3分)。
3. 市、县级以上各级财政当年在本地区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投入占本地区当年GDP比例低于2.0%,但能将生态市、县建设大部分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1分)。
4. 市、县级以上各级财政当年在本地区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投入占本地区当年GDP比例低于2.0%,且未将生态市、县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导致生态省建设各项工作无法开展的(0分)。
四、年度生态省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2分)
(十三)按时按质完成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分解下达给各市、县具体任务情况(32分)。
1. 全面完成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分解下达的各市、县具体工作任务(32分)。
2. 完成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分解下达的各市、县具体工作任务的80-99%(25分)。
3. 完成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分解下达的各市、县具体工作任务的60-79%(20分)。
4. 完成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分解下达的各市、县具体工作任务的50-59%(15分)。
5. 完成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分解下达的各市、县具体工作任务低于50%(0分)。
注:
①第(四)项“年度生态省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内容,是省生态办每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分解下达给各市、县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其成效。
②第(四)项“年度生态省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2分)”得分计算方法如下:首先,由省生态省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市、县完成该年度相关工作任务情况,按100分为满分对各市、县进行评分,得出各市、县各项工作得分(A)。然后,由省生态办工作人员将各成员单位各项评分值(A1至A32)进行汇总,按数学平均方法计算求出各成员单位的评分的平均值(B)。用B乘上32,再除以100,得出生态省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给出的“各市、县年度生态省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得分(C)”。再由省生态办制作成“各市、县年度生态省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得分一览表(C值表)”作为考核小组考核评审会的参考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