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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 设有由市、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生态市、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6分)。

  2. 设有由市、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生态市、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但未设有专人,仅有兼职人员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4分)。

  3. 未设由市、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生态市、县建设领导小组,未设办公室,但有专人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3分)。

  4. 未设由市、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生态市、县建设领导小组,未设办公室,无专人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0分)。

  (二)生态省建设工作纳入市、县政府年度工作议事日程(6分)。

  1. 将生态省建设工作纳入市、县政府年度工作议事日程,并列入市、县政府年度工作报告(6分)。

  2. 未将生态省建设工作纳入市、县政府年度工作议事日程,但已将生态省建设工作列入市、县政府年度工作报告(3分)。

  3. 未将生态省建设工作纳入市、县政府年度工作议事日程,也未列入市、县政府年度工作报告(0分)。

  二、规划、计划制定实施(13分)

  (三)组织编制生态市、县建设规划及实施情况(5分)。

  1. 参照《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编制市、县生态市、县建设规划,报经市、县人大通过后,组织实施(5分)。

  2. 参照《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编制了市、县生态市、县建设规划,未报市、县人大批准实施(3分)。

  3. 市、县财政已下达编制市、县生态市、县建设规划经费,正在组织编制规划(2分)。

  4. 未编制市、县生态市、县建设规划(0分)。

  (四)组织制定本市、县年度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8分)。

  1.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组织制定本市、县年度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以市、县政府名义印发,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省生态办报送半年和年度生态省建设工作总结(8分)。

  2.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组织制定本市、县年度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未以市、县政府名义印发,但组织实施。未及时向省生态办报送半年和年度生态省建设工作总结(4分)。

  3. 未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未组织制定本市、县年度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未以市、县政府名义印发,未组织实施。没有向省生态办报送半年或年度生态省建设工作总结(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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