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生态省建设考核工作采取年终考核的办法,具体考核程序如下:
(一)每年11月,由省生态办制定年度生态省建设考核方案,向各市、县政府和生态省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出考核通知,提出具体的考核要求。
(二)各市、县政府接到考核通知后,按照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意见确定的任务和目标的要求,进行自查,总结一年来生态省建设工作情况,并填写《海南省市(县)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评分表》,形成“自评材料”于12月30日前报送省生态办。
(三)生态省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照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意见确定的任务和目标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对生态省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各市、县相对应工作进行打分,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打分表报送给省生态办。
(四)次年1月,由省生态办主持召开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评审会议,对各市、县生态省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成员在评审会上根据各市、县自评情况,以及生态省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生态省建设工作总结和对各市、县相关工作的打分情况,按照《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评分表》中各项目分值对各市、县生态省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由省生态办工作人员现场对打分表进行统一计分,由考核小组评出考核等级。
(五)考核工作结束后,省生态办将考核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生态办以文件形式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审议确认后,由省生态办在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委组织部。
第九条 省政府对各市、县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生态省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市、县,由省政府通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安排我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同时在申请国家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县,由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并对市、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一、组织体系建设(12分)
(一)组织机构健全情况(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