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0]16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加快实现“生态产业发达、生态环境优美、生态文化繁荣、人民生活富裕”的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海南生态省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省建设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南生态省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生态办)负责对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省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省生态办实施考核工作,应当从省生态省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
考核工作组组长由省生态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省生态办副主任担任。
第四条 生态省建设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相关要求,生态省建设工作的考核应纳入各市、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作为市、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同时作为其奖励问责、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市、县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按照《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体系建设(12分);
(二)规划、计划制定实施(13分);
(三)生态省建设效果(43分);
(四)年度生态省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2分)。
第七条 考核采用打分法,考核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划分。其中,考核总分为90分(含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考核总分在89-75分(含75分)之间的为“良好”;考核总分在74-60分(含60分)之间的为“合格”;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