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布点要兼顾考虑对周边地区的辐射覆盖作用。
2.项目工艺和规模。
新建、扩建、改建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我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
(1)利用粉煤灰、煤系地层岩土资源 (含煤矸石)、页岩(含风化半风化页岩)、千枚岩 (含风化半风化千枚岩)、尾矿、大宗工业废渣、河道淤泥等原材料新建烧结砖类项目:必须采用隧道窑工艺生产,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6000万块标砖 (以单台主机成型能力计);依托大型排渣工矿企业建设的要达到年产1亿块标砖以上规模。
(2)利用粉煤灰、尾矿、砂等原材料新建蒸压砖类项目:应采用液压式制砖机、电子计量配料、蒸压养护工艺生产,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6000万块标砖 (以单台主机成型能力计);依托大型排渣工矿企业建设的要达到年产1亿块标砖以上规模。
(3)加气混凝土砌块类项目:采用电子计量配料、蒸压养护、机械切割工艺生产,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
(4)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项目:采用机械化设备生产,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万立方米。
(5)石膏空心砌块项目:采用电子计量配料、自动化生产,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 (以单台主机成型能力计)。
(6)各类轻质墙板项目:采用机械化设备生产,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平方米,其中纸面石膏板不低于8000万平方米。
(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1.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审批管理。
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规划选址、项目用地、节能评估、环评、安全生产、产品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开采砂、石、土、尾矿等矿产资源作为原料的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2.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
加强对已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的,不得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使用其产品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要通过强有力的引导和规范措施,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严格按照项目审批程序管理新型墙体材料新建项目,未办理土地使用合法手续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未通过环评验收的,不得投产;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得采矿;对不按项目批复内容进行建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非法新建、复建和假借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3.严格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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