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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实心粘土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的通知

  (2)项目布点要兼顾考虑对周边地区的辐射覆盖作用。
  2.项目工艺和规模。
  新建、扩建、改建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我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
  (1)利用粉煤灰、煤系地层岩土资源 (含煤矸石)、页岩(含风化半风化页岩)、千枚岩 (含风化半风化千枚岩)、尾矿、大宗工业废渣、河道淤泥等原材料新建烧结砖类项目:必须采用隧道窑工艺生产,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6000万块标砖 (以单台主机成型能力计);依托大型排渣工矿企业建设的要达到年产1亿块标砖以上规模。
  (2)利用粉煤灰、尾矿、砂等原材料新建蒸压砖类项目:应采用液压式制砖机、电子计量配料、蒸压养护工艺生产,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6000万块标砖 (以单台主机成型能力计);依托大型排渣工矿企业建设的要达到年产1亿块标砖以上规模。
  (3)加气混凝土砌块类项目:采用电子计量配料、蒸压养护、机械切割工艺生产,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
  (4)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项目:采用机械化设备生产,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万立方米。
  (5)石膏空心砌块项目:采用电子计量配料、自动化生产,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 (以单台主机成型能力计)。
  (6)各类轻质墙板项目:采用机械化设备生产,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平方米,其中纸面石膏板不低于8000万平方米。
  (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1.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审批管理。
  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规划选址、项目用地、节能评估、环评、安全生产、产品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开采砂、石、土、尾矿等矿产资源作为原料的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2.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
  加强对已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的,不得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使用其产品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要通过强有力的引导和规范措施,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严格按照项目审批程序管理新型墙体材料新建项目,未办理土地使用合法手续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未通过环评验收的,不得投产;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得采矿;对不按项目批复内容进行建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非法新建、复建和假借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3.严格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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