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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实心粘土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实心粘土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的通知
(琼府办[2010]15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实现淘汰实心粘土砖工作目标,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淘汰实心粘土砖工作
  (一)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4个国家 “禁实” 城市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琼府[2010]44号)要求,坚决淘汰所有实心粘土砖生产能力。
  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等茅草房改造任务较重的市县,要分步骤、有计划地做好实心粘土砖关停工作。其余市县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省里规定的淘汰时限,认真清理证照不全和使用淘汰工艺、设备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二)各市县应当依法关闭位于耕地范围内的粘土砖厂和泥土开采矿山。
  (三)各市县对以下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要采取措施关停。
  1.在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级公路和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3公里),电力线路、杆塔、拉线10米内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2.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和其它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排放的地区10公里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四)各市县政府要制定拆除计划,明确拆除时间,在规定期限完成本地区被淘汰落后产能生产设施的拆除工作。拆除标准为:对落后生产设备和砖窑、烟囱等地面建筑物进行不可恢复性拆除 (爆破)。
  (五)全省暂予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产能必须于2011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各有关市县要加强监督管理,禁止暂予保留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禁止新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分步骤、分时段的淘汰计划。
  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发展
  (一)严格执行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准入标准。
  1.合理布局。
  (1)支持在粉煤灰、煤系地层岩土资源 (含煤矸石)、页岩(含风化半风化页岩)、千枚岩 (含风化半风化千枚岩)、粉砂岩、尾矿、建筑垃圾等新型墙体材料原材料丰富的地区建设新型墙体材料项目,鼓励上述地区有实力的实心粘土砖企业转产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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