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主要包括报告、图件、基础资料汇编、数据库四方面的内容。
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成果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专题报告,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严格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要求》进行编制。
2、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图件成果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状况图(I、II)、闲置土地分布图、典型企业分布图、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分布图、土地集约利用管理潜力分布图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编制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布图。评价工作中科根据需要编制其他成果图件。图件成果严格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要求》进行编制。
3、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基础资料汇编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涉及的各类原始数据、过程数据、指标数据、影像图、相关图件、数据采集与填报中的解释说明以及其他说明性材料等。基础资料汇编中的有关指标数据表格格式应按照《规程》附录E、附录F的要求,表格需注明填报单位,加盖确认公章。
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建设严格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提交审核验收成果要求
纸质材料:纸质报告成果2套,基础资料汇编成果2套,A1幅面纸质图件2套;
电子材料:含报告成果,基础资料汇编成果,图件成果,数据库成果在内的电子光盘2张。
(三)提交市局和国土资源部备案成果要求
纸质材料:纸质报告成果5套,基础资料汇编成果5套,A1幅面纸质图件5套;
电子材料:含报告成果,基础资料汇编成果,图件成果,数据库成果在内的电子光盘5张。
五、成果审核和公示
一是成果自检与阶段性检查。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完成后,市局委托市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要求》、《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汇总分析技术指引》要求,对更新成果进行阶段性检查。成果自检、阶段性检查结果应作为成果更新的重要内容上报市局。
二是成果审查和验收。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完成后,市局委托市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国家《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要求,对更新成果进行审查,同时对工作的组织、实施、经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提出修改意见;合格由市局验收。由市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各开发区评价成果,形成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