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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拟供应地块地质灾害防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拟供应地块地质灾害防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落实土地供应前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拟供应地块地质灾害防治有关事宜发出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划分地质灾害极易发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经划分的地质灾害极易发区、高易发区要划定为禁建区,作为公共绿化用地使用,并对周边地块工程建设提出明确防治措施。

  二、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低易发区的土地供应前,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地质灾害体周边拟开发建设的地块进行地质环境评估。经评估适宜开发建设的地块,出让前要将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情况及拟建建筑高度、层数纳入规划条件,并写入土地出让公告须知。

  三、奉节、巫山、武隆、彭水等地质条件脆弱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及容积率。特别是奉节县地处三峡腹地,县城地质条件较差,6平方公里建成区内要严格限制建筑增量,绝不允许新上高层、超高层建筑,防止引发地质灾害。

  四、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体周边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办[2007]28号)要求,对已采取工程措施治理的地质灾害体周边进行开发建设的地块要进行安全论证和地质环境评估工作,并应经过至少2个水文年的监测后再确定地块是否适宜开发建设和供地。

  五、土地供应后,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委托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环境评估工作,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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