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落实国家土地督查整改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加快做好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近日,国家土地督查机构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各地限期查处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中清理的闲置房地产用地和违法用地。为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和有关要求,切实推进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全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闲置房地产用地整改处置工作力度
近一段时期以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闲置土地核查处置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行动,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加大处置力度,确保处置到位。市局将会同市监察局于10月中下旬对部分区(县、自治县)闲置土地核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期完成闲置房地产用地整改处置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快进度,确保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的整改处置工作;12月20日前基本完成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清理的全部闲置房地产用地整改处置工作。届时,市局将向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书面报告我市闲置房地产用地整改处置情况。对于未能按期完成整改处置工作的区(县、自治县),市局将予以通报并由其承担一切后果。
三、把握闲置房地产用地整改处置政策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等文件规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完成标准,合理把握政策界限,分类拟定处置方案和处置意见。对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必须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以内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依法应当收回的,必须收回。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照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整改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的通知》(附件1)中《关于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若干意见》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