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食品安全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不属于本部门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对要求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的,经本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布、报送有关信息的;
(二)公布、报送的信息严重失实的;
(三)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
(四)因信息公开不当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省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沟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综合利用,建立快速、便捷的信息报告与沟通网络,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
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