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受理需归档的投诉举报资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暂存备查的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对留存的群众来信保存期限为1年,来访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5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是指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和食品及其原料的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主要包括:
(一)依照
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县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