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卫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江苏省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沟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食安办﹝2011﹞9号)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江苏省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沟通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信访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公正;
(三)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