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列入公示试点的项目,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jsdpc.gov.cn)向社会公开项目的有关内容。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
(三)项目建设地点;
(四)建设目标及功能;
(五)建设规模及内容;
(六)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七)负责审批项目的主办处室名称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的项目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公示期满后,省发展改革委应及时汇总、归纳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要的意见和建议,还可以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涉及环保、土地、城乡规划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同时告知相关部门,供相关部门在进行相关管理工作时参考。
第七条 对于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认真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八条 咨询评估单位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时,应当对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作出评议。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单位的说明和咨询评估单位的评议意见,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公示意见和建议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应当将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理由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