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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3号 2011年1月25日)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的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资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特制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力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利用国家或省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资金,以及使用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选择有关重大项目开展公示试点工作。在符合下列情况的重大项目中进行公示试点: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二)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高、投资规模大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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