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水规〔2011〕2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强化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工作,规范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行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暂行)》施行前已开工未完成项目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工作,规范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行为,根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等规定和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委托检测)是指项目法人为掌握和控制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和跟踪检测的基础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我省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委托检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计划与合同
第四条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不低于《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内容和频次》(附录1)规定的检测内容和频次,制定委托质量检测计划(附录2),并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时,将委托检测计划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项目法人备案的委托检测计划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