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任务的咨询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任务时,要认真核查咨询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咨询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之间、咨询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以保证咨询评估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拟委托项目的投资规模、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咨询机构对项目的熟悉程度以及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委托项目的咨询评估机构。
第九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委托另一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与咨询机构签订《委托咨询评估合同》,并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 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严格按照咨询评估要求开展咨询工作。在咨询评估过程中,咨询机构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咨询评估进度及相关情况。咨询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按规定时限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二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不得借承担咨询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咨询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咨询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费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定,并在《委托咨询评估合同》中明确,按季度与咨询机构结算。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