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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水利工程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水利工程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水利规划;(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水利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申请承担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水利行业甲级咨询评估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水利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咨询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任务不少于10项;
  (三)熟悉江苏水利及所在流域情况,并在近3年承担过省级以上水利项目或流域性水利项目的咨询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任务;
  (四)专业从事水利工程咨询和设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
  (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择优确定5-6名咨询机构。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水利工程投资管理需要,根据咨询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每三年对咨询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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