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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要求和深度,以及节能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分别按照6号令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格式文本执行。

  第六条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由项目单位自行填写。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含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时,应当一并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未按规定一并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受理;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的,按照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属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的,其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要补充、更改的内容。

  第十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时,一并对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初审;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时,一并对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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