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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1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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