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执法办案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
(渝工商办发〔2010〕147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微企办:
为促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深化落实,根据《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的意见》(渝工商发〔2010〕31号),现就在全系统开展执法办案行政指导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法办案行政指导的内涵和范围
执法办案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或在与查处违法案件紧密联系的工作中,通过采取提示、告诫、建议、辅导、示范、公示等行政指导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纠正或预防违法行为,主动依法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执法办案行政指导,应贯穿于执法办案工作的各个领域,要将查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违法、产品质量违法、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传销、直销违法等各类案件全面纳入执法办案行政指导范围中。
二、开展执法办案行政指导的主要工作
(一)事前预警。对行政相对人可能或即将实施的违法行为,在其尚未进入违法状态时,进行防范和预警。一是通过巡查、案件线索排查、受理申诉举报等途径,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倾向或者苗头的,及时进行提示,阐明违法后果,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避免或放弃实施违法行为;二是通过对一定时期执法办案情况、市场经营现象的综合分析,发现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市场主体可能实施某种市场违法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提出规范经营建议,引导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市场主体主动加强自律、避免违法,做到依法经营。
(二)轻违告诫。对行政相对人已实施的轻微违法行为,包括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按照自由裁量权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告诫,阐明利害关系和继续违法的后果,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三)事中说服。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向行政相对人阐明违法性质及其危害性,帮助行政相对人认识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消除对立情绪,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调查,主动终止或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