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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监管巡查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

  (三)适时指导,依法经营。引导经营者依法运作,规范经营。一是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文化、教育、卫生等商品(服务)类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指导行政相对人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二是指导市场主体正确合法使用商标,对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告诫,指导其主动及时纠正;三是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加强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并按约履行合同;四是引导经营者规范格式合同的制定和使用,积极使用或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杜绝“霸王条款”;五是提醒并指导经纪人在设立登记后按照法定的时间,依法向当地工商所申请备案,提交备案所需的资料。提醒并指导经纪人在经营场所建立公示栏,正确公示经纪执业人员的相关情况。提醒并指导经纪人应在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的经纪合同中签署经纪执业人员姓名。提醒并指导经纪人开展业务活动的业务记录,保存不少于三年的业务记录;六是指导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在其设立的网站(网页)上贴置工商行政管理电子图标,或在其网站主页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七是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等网络服务经营者加强网络交易安全管理,履行对申请人实名审查义务和责任,规范网络服务合同,记录保存网上交易信息。
  (四)事前提醒,防范未然。对经营者需特别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避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一是对正在筹建、筹备中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业主或者企业投资者,提示其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二是对涉及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企业投资者,在其筹建企业时及时进行安全提醒;三是对消费者投诉增多以及同类问题较多的市场主办单位,提醒其落实市场管理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对已到或即将到商标有效期的企业,提醒其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手续,防止商标权流失。
  三、开展监管巡查行政指导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整合资源,在监管巡查行政指导过程中,加强系统内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业务条线的上下联动、区域之间的相互协作,并通过联席会议、信息抄告等方式,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密切联系,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建立“职责清晰、渠道畅通、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指导工作效能。
  (二)强化监管巡查,促进规范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足职能,在抓好监管巡查行政指导的同时,依法开展好市场日常监管和各项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执法监管和市场整治促进经营者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要切实加强市场巡查,把监管巡查行政指导贯穿其中,将其作为深化和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和创新市场巡查机制的重要举措,在巡查过程中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三)发挥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个体私营协会、商标协会、广告协会和其它各行业协会的沟通、指导。在重大行政指导中,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职能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履行职能,加强行业自律,不断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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